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延吉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69********,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9时11分,被告人付某某驾驶吉H****9号“**”牌出租车,在**国道181公里200米处由北向南停车、待乘客下车后,起步向左掉头时,与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吉H****2号“**”牌小型轿车刮碰,致“**”轿车失控后撞到路边大树,造成“**”轿车内乘客施某某死亡、李某某(施某某的丈夫)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付某某明知王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施某某、李某某无事故责任。
经延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施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底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和脑疝。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及其保险公司对被害人施某某的家属进行全部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抓获及破案经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抄单、交通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延吉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现场尿检检测报告书、救护车派车单;
2.证人王某某、施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察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朴美玲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吉市**街;
2.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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