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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川检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2019年8月24日因本次交通事故,被桦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我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姜某甲近亲属、姜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未取得农机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中国龙工牌855型号重型装载机,沿同哈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桦川县创业乡谷大村施工路口左转弯时,与沿同哈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甲驾驶的黑J****1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刮后,小型轿车又与在施工路基下停放的无号牌联发凯迪牌404型轮式拖拉机车头二次相撞,致小型轿车内乘车人姜某甲、姜某乙受伤。经桦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经桦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甲之伤为重伤二级。姜某乙之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赵某某、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甲、姜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现场示意图;

6. 鉴定意见:桦川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意见书、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候,待交警大队到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旭红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 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本案卷宗及证据材料 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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