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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20〕0000000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5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组,住贵州省紫云自治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紫云自治县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付某某及值班律师陈德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18时许,付某某驾驶贵G****8号三轮车载乘杨某甲、杨某乙、吴某丙、于某丁、杨某戊,从紫云自治县猫营镇沙坝村田冲新苑方向往沙坝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黄望线218KM+500M支线田冲新苑村道处(小地名:牛黄洞)时,因道路急弯、车辆制动装置不合格,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事故造成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吴某丙、杨某戊5人受伤,于某丁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余乘车人无责任。

事后,付某某支付于某丁全部医疗费用及30000元丧葬费,但因双方就赔偿数额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杨某甲、杨某乙、吴某丙、杨某戊因伤情轻微表示谅解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证据保全清单、人员核查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杨某甲、杨某乙、吴某丙住院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吴某丙、杨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等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规载人上路行驶,因车辆安全装置不全且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五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支付部分赔偿费用,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菊英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紫云自治县**镇**村家中。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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