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7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县,住湖南省********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月29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1 月13 日10 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湘FP9901 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本县石南镇往县城方向行驶,行驶到石南镇凡店村九组路段时将路上的行人黎某某撞倒,致被害人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付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黎某某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书认定,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黎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报告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事故现场图、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某某、胡某某、胡某某甲的证言;3.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雄

                                    2021年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