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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03198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3月27日再次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付某某驾驶渝B*****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成都市第一绕城高速内侧由成绵立交方向往成金青立交方向行驶。21时3分许,付某某驾车行驶至成都市第一绕城高速内侧8公里+500米(新都区)路段处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同车道前方同向行驶的陈某甲所驾川A*****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伍某甲、陈某乙、张某某、伍某乙、伍某丙)发生追尾碰撞,川A*****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被撞后与前方左侧车道正常行驶的郭某所驾川A*****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及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川A*****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被撞后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车及道路中心护栏受损,陈某甲、伍某甲、陈某乙、张某某、伍某乙受伤,伍某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付某某及郭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民警赶往现场后将付某某抓获。

经查,被告人付某某属于超载行驶;被害人伍某丙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认定: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病情证明、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收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受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娟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5068**** );

2.公安侦查卷壹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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