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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95********,汉族,专科毕业,山东省济阳县**公司聘用制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7时52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南邢村南边桥西约50米左右时,与对向黑色轿车会车。为闪避对向车辆,被告人向右打方向盘,与在其右前方骑行的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徐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协议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东雁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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