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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济宁**运输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住嘉某某**镇**村**号。2020年1月18日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当日被嘉某某公安机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受雇驾驶济宁**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严重超载的鲁******凌宇牌商混罐车,沿嘉某某南外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外环与252线交叉路口时,与对面程某某驾驶待左转的鲁******号五菱面包车碰撞,商混罐车侧翻覆压面包车致车体严重变形,造成面包车驾驶员程某某、及乘车人张某甲、张某乙当场死亡,付某某现场被值勤交警控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济宁**运输有限公司协议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接处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单,车辆称重单、发货单、酒精含量检测单、被害人户籍信息及人民调解协议和收条、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张某某、权某某、邓某某、侯某某、郭某某、高某某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和辩解;4.嘉某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行车记录仪电子数据及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肇事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并表示认罪认罚且车辆所属公司已对被害人近亲属协议赔偿,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二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文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嘉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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