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郸城县**乡**庄**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时04时05分,被告人付某某驾驶皖******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烟汕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烟汕线(1038KM+100M)曹庵大酒店路段时观察疏忽,操作不当,碰撞同向推行手推车至事故路段的行人徐某某,致徐某某受伤、车辆及手推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付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随120救护车将伤者送至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院,后付某某主动到交警支队公路巡逻大队投案,并交代事故过程。徐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5时许死亡。2020年1月11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路巡逻大队认定,付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22日,付某某支付徐某某家属慰问金人民币70000元,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及驾驶人信息、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查笔录;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艳艳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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