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陕A****5号“东风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石化大道窦家寨村道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在右转弯进入停车场的过程中与行人吴某某(男,殁年68岁)相撞并碾压,致吴某某受伤,酿成交通事故。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120并陪同伤者前往医院进行救治。同日,被告人付某某接民警通知后前往交警未央大队事故中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尸检照片;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观察不周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婷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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