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公刑诉〔2018〕12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鄄城县**乡**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2月21日由鄄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4月22日至5月22日);因需要补充、完善证据,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4月8日至4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7日7时左右,被告人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沿黄公路由西南向东北方向行至鄄城县**乡**楼村村**附近处,因未靠右侧通行,将在上述公路上的鄄城县左营乡常庄村民石某甲撞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付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死亡注销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视听资料: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鄄城大队调取并刻录的监控视频光盘;4.勘查笔录: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鄄城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鄄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证人证言:韩某某、付某甲、石某乙、艾某某、王某某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付某某供述和辩解;8.其他证明材料: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鄄城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发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心如
2018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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