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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汉族,务农,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现住**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5时许,王杰驾驶豫E*****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杨某某在新301省道安阳县崔家桥乡李辛庄村路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杨某某受伤。在等待120救护期间,被告人付某某持C1M证驾驶豫E*****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村路口时与先前倒地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经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杨某某符合车辆碾压致多脏器损伤死亡。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验送检的豫E*****重型自卸货车备胎上血迹擦拭物与杨某某检出DNA在D3D1358等20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4.5170×1026。经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2019年10月30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0月2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5、到案情况说明;6、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报告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洁

一九年四月八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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