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3198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焦作市马村区**路**院。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7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8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8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4月13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4月14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5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豫H7***F号小型普通客车经焦辉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将经焦辉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护栏南侧待修建)由西向东的行人张某某撞倒,致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遗留一只右后视镜。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付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33.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付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金凤
检察官助理:李海珍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马村区**路**号院。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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