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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买卖国家证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208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4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庄**号。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付某某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许某某(另案处理),后许某某与付某某约定好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收购付某某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资料。2019年3月份,付某某在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分别办理了“黄岛区**商行”与“黄岛区**美容店”两套个体工商户资料,后将该两套个体工商户资料卖给许某某,许某某支付给付某某17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将以自己名义办理的个体工商户执照等资料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瑞军

检察官助理:邓红涛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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