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17时许,被害人蔡某某因琐事与被告人付某某、高某某发生争执,在瓦房店市**镇**洗浴门前蔡某某和付某某、高某某进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付某某、高某某用拳头朝蔡某某头上、身上进行殴打,导致蔡某某头面部受伤。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和解协议书、悔过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高某某、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林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孙贺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高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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