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0830,汉族,初中文化,山西**集团**公司职工,群众,住山西省襄垣县**镇**大街**号楼**单元**室。2003年5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06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私藏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6年4月27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8年1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4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123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沟**号。2008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12月2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12月13日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2017年11月16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001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2012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韩某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0012,汉族,高中文化,**集团**公司职工,群众,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2007年6月26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5年4月10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001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2010年10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2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5月24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2018年9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30********2438,汉族,初中文化,**煤业工人,群众,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2012年11月3日因赌博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5年4月10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2月6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并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2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2018年7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081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住山西省襄垣县**镇**街**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8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5年5月1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9月7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韩某甲、李某某、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赵某某、韩某乙、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16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7日、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付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于2019年7月24日退回襄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23日重报本院。经检察长批准,付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24日上午,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的原某某、张某甲为向被告人韩某甲要吊车租赁费,来到襄垣。被告人韩某甲以原某某在襄垣县**镇**村宣传和韩某甲妻子邵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不欠原某某钱为由,找到被告人付某某、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又找到被告人韩某乙、郭某某、李某某等人,上述被告人在襄垣县**园区**村村口持木棒等工具对原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韩某甲持木棒对原某某的车辆进行打砸,后原某某和同伴张某甲逃脱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原某某的鼻部损伤属轻微伤。
2、2016年冬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某甲酒后在襄垣县**镇张某乙经营的**KTV因琐事与KTV员工发生争执,被告人韩某甲将吧台的烟灰缸摔碎致其手被划伤,KTV老板张某乙与被告人韩某甲沟通时被韩在其面部打了两拳。后被告人韩某甲叫被告人许某某到达KTV。后被告人许某某以为张某乙摆平此事为由索要10000元,最终张某乙给被告人许某某、韩某甲1500元了结此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现场指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原某某、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李某某等的证言;襄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付某某、赵某某、韩某乙、郭某某、李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韩某甲、许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付某某、赵某某、韩某乙、郭某某、许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韩某甲、郭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漏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平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付某某、赵某某、韩某乙、郭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八册共计五百四十页;
3、随案移送物品:电子卷宗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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