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6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故意伤害
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付某甲素有积怨。2019年7月19日上午7时许,二人因修建排水沟一事在彝良县**镇**村**组发生抓扯,抓打过程中,被告人陶某某叫其子女付某乙、付某丙、付某丁上房顶丢砖头阻止谭某某过来帮忙,继而与付某某共同对付某甲实施殴打,致付某甲受伤。经鉴定,付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寻衅滋事:
1、2016年3月2日上午,被告人付某某在彝良县**镇**组因拆墙一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后付某某持钢筋将陈某某的左腿戳伤。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7年7月2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彝良县**镇**村**组陶某甲家门口路过时撞到被害人邹某某,二人一同滚落在路边草地中后,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钢管追逐、殴打邹某某。经鉴定,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管1根;2.书证户口证明、病历等;3.证人邹某某、陶某某、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付某甲、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付某某、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受轻伤一级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陶某某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一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付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陶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庆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50123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4册共589页,量刑建议书3份,赃证物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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