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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郭某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645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系济南市章丘区**村街道**村**号,住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3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系济南市历城区**村街道**村**号,住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与付某南以及张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济南市历城区**路名辉豪庭西门宏旭烧烤店内吃饭时,因结账与老板纪某某产生纠纷。被告人付某某与付某南、张某某分别持马扎、空酒瓶等物追打纪某某,并掀翻店内就餐桌。中途被告人付某某回到烧烤店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追砍纪某某的途中,被人拉开。被告人付某某电话将自己的母亲郭某某叫至现场,适遇被害人李某某回到店门口。被告人付某某、付某南、郭某某等人便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推搡,被害人李某某倒地后,付某南用脚踹李某某身体,被告人付某某脱下自己穿的鞋拖,使用鞋跟位置用力抽打被害人李某某头面部,致其受伤。在此过程中,纪某某因目睹李某某被围殴,赶到现场,被告人付某某伙同付某南、张某某、郭某某等人遂对纪某某进行追打,将其打倒在地后,付某南、张某某对纪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付某某伙同郭某某分别持自己脱下的鞋对被害人纪某某进行殴打,致其额头受伤。在被追打过程中,纪某某报警。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右眼视力*目4级,鉴定为重伤二级;右眼外伤性白内障,鉴定为轻伤二级;右侧眶内壁骨折,鉴定为轻微伤;右眼部软组织裂伤留有瘢痕,鉴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某总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2018年10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在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茶城农信社门口由东向西骑行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因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肢体接触,遂对王某某进行辱骂并抓扯。二人被拉开后,被告人郭某某继续追赶被害人。在此过程中,路过的被告人付某某遂伙同郭某某对被害人实施追打。被害人倒地后,被告人付某某脱下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高跟鞋,使用鞋跟位置砸其头面部,郭某某用拳头或巴掌殴打被害人王某某。与王某某同行的田某某欲上前拉架时,被与被告人付某某同行的付某南辱骂并用力推开,阻止田某某拉架。田某某报警。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右侧眶内骨折,鉴定为轻微伤;右眼睑高度肿胀,鉴定为轻微伤;右眼瞳孔散大,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某总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带走;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付某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付某某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鲁平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1896309****;15064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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