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邱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2020年10月16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5月的一天17时许,胡某甲(另案处理)为索取债务,指使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湖北省汉川市找到被害人徐某某,将其带至本市东西湖区**街**路**酒店,胡某甲在酒店包房内殴打徐某某,逼迫其还钱,直至当晚20时许将其释放。
同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胡某甲、王某某、胡某乙、胡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江汉区**小区一会所找到徐某某,强行将其带上车。当车行至本市东西湖区**小区附近时,胡某甲拿出1把手枪威胁徐某某,并用枪托砸徐某某头部。随后王某某驾车将徐某某带至**小区**麻将室附近,胡某甲、王某某、胡某乙、胡某丙等人将徐某某围住,胡某甲对其殴打,逼迫其还钱,随后胡某甲、胡某乙先行离开,王某某、胡某丙等人驾车将徐某某带至本市东西湖区**附近一条沟边,王某某、胡某丙等人再次殴打徐某某。次日8时许,徐某某以找其姐姐借钱为由,趁王某某等人不备,逃至**街派出所才摆脱控制。
同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付某某、邱某某及胡某甲、王某某、胡某丙等人在**酒店找到徐某某,对其采取威胁、恐吓方式索取债务,限制其人身自由。其后,胡某甲安排胡某丙采取24小时贴身跟随的方式逼迫徐某某还钱。期间为逼取债务,胡某甲指使胡某丙将徐某某带至本市东西湖区**街**市场KTV等处,胡某甲采取用鞋铲脸等方式对徐某某侮辱、威胁。2018年初,胡某丙不再采取24小时贴身跟随的方式控制徐某某,但依旧要求徐某某随时保持联系。2019年7月16日,胡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胡某丙不再联系徐某某。
2.2017年夏天,被害人辛某某向胡某甲借款20万元,胡某甲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付某某、邱某某及王某某等人在辛某某位于本市**区**路的**公司,对其采取贴身跟随的方式拘禁4天。同年8月22日至9月19日,胡某甲伙同被告人付某某、邱某某及王某某等人将辛某某先后拘禁在**客房,其间为逼迫辛某某还钱,胡某甲多次用拳脚殴打辛某某,并持小刀刺伤辛某某后脑勺。后胡某甲伙同被告人付某某、邱某某将辛某某带至本市东西湖区**小区胡某甲租住房拘禁约1个月,其间胡某甲用拳脚殴打辛某某,并用拇指铐将其铐在电视柜等处。同年10月,胡某甲及被告人邱某某为逼迫辛某某还钱,将辛某某挟持至山西省,逼迫辛某某及其父母变卖住宅,后因产权问题未能得逞,辛某某在返汉途中趁机逃脱。
被告人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开房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辛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胡某甲、王某某、张某甲、胡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付某某、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邱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邱某某在徐某某被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号国、廖咏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邱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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