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付某某,外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乡**村**组**号。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外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镇**村**组**号。2018年9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1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外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乡**区**栋**单元**室。2011年11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10日假释。2014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原犯寻衅滋事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零十八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零十八日,并处罚金计人民币40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盗窃罪,被告人肖某某、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15日。被告人付某某、肖某某、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4月份,被告人付某某、肖某某、孙某甲伙同饶某某(已判决)在樟树市**乡**区**栋柴草间开设赌场十余天,以玩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该赌场有负责管理的人员,还有熊某某、陈某甲、杨某某、刘某甲、傅某某、梁某某等人员在赌场负责抽头、后勤保障服务、望风守路,管理有序,分工明确。2017年4月24日,因赌场地盘、抢客等问题,该赌场被彭某某(已判决)带人进行了打砸。
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肖某某到樟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付某某、孙某甲到樟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刘某甲、梁某某、陈某甲、傅某某、熊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付某某、肖某某、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案发现场方位图、平面比例图、照片等。
二、盗窃罪
2018年9月13日中午,被告人付某某和黄某某、周某某、刘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一起吃饭,期间被告人付某某提议将被害人朱某某等人屯放在樟树市二桥底下的沙子盗窃卖掉,黄某某、周某某及刘某乙均同意该提议,一同商定由周某某联系铲车司机,黄某某联系买沙客户。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及周某某、黄某某、刘某乙到达被害人朱某某等人在二桥底下的屯沙地点后,安排铲车司机陈某乙铲沙,将联系好的四辆装沙货车装满沙子,运往丰城。次日,黄某某将盗窃的沙子卖掉进行分赃,每人分得赃款3898元。经樟树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沙子共计200方,价值人民币7600元。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付某某到樟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转账记录、谅解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孙某乙的陈述;4.同案人周某某、黄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肖某某、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且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在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在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付慧玲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肖某某、孙某甲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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