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聂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聂某某经共谋后决定买药毒鱼食用。2020年8月3日,被告人付某某用手机在淘宝网站购买了红太阳牌甲氰菊酯农药10瓶。2020年8月5日,被告人付某某收到购买的甲氰菊酯农药后与被告人聂某某商量决定当天晚上去毒鱼。2020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聂某某带着准备好的毒鱼、捕鱼工具来到贵州省凤冈县龙潭河国家湿地公园凤冈县第四中学河段。等到2020年8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拿出2瓶甲氰菊酯农药倒入凤冈县龙潭河。过了一会儿后,被告人聂某某又将剩余的4瓶甲氰菊酯农药倒入龙潭河中。后两人将4张渔网依次撒入河水内。凌晨2时许,两人成功捕获鲤鱼10余条,重量约20公斤。
2020年8月7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龙潭河河内提取的水样、龙潭河内死鱼鱼鳃进行甲氰菊脂、氯氰菊脂定性分析,检验结论为现场龙潭河河内提取的水样、龙潭河内死鱼鱼鳃检材中检出甲氰菊脂,未检出氯氰菊脂。
2020年8月12日,经凤冈县农业农村局对聂某某、付某某使用的捕鱼工具渔网、鱼获物、疑似胭脂鱼1条进行鉴定,结论为4张渔网中3为禁用渔具;疑似胭脂鱼1条品种认定为胭脂鱼,系国家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氰菊酯农药、鱼网等物证;2.户籍信息、国家林业局文件等书证;3.证人申某某、肖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付某某、聂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聂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聂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020年11月18日,在本院的主持下,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付某某、聂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付某某、聂某某亲属在本院的组织下,购买了共计20000元鱼苗实施生态修复,可以酌定从对被告人付某某、聂某某从轻处罚。建议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聂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肖再伦
检察官助理 李翀
2020年1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聂某某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生态修复实施方案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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