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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王某甲等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生于197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1224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14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提供赌资,于2006年5月2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2007年4月25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00235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06年2月1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赌博,于2007年8月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1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靳某某,绰号“**”,男, 生于198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00236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南岸区**街道**路**号。因赌博,于2006年12月1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因赌博,于2008年4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男,生于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附**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广场**楼**。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27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生于198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001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小区**栋**。因赌博,于2008年4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因赌博,于2008年10月1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因吸毒,于2011年1月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月9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后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寻衅滋事被收监执行;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8月1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男,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1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吸毒,于2015年1月1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4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毒,于2016年4月1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绰号“**”,男,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1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街道**村**组**号,现住海南省临高县**村**组。因赌博,于2009年2月2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三千元;因吸毒,于2009年5月1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生于198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0023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附**号,现住云阳县**小区**栋**单元**。因赌博,于2008年10月1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2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男, 生于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单元**。因故意伤害,于2008年1月1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8月1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靳某某、刘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温某某、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靳某某、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9月29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07年四月中旬,被告人付某某、王某乙在云阳县双江镇东风村开设赌场。2007年4月20日上午,付某某、王某乙等人见有警车在其赌场邻近公路经过,怀疑是在云阳县水口万福收费站附近开设赌场的向某甲、朱某某(均另案处理)一伙人员举报,付某某便纠集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温某某、靳某某、刘某甲、王某乙、陈某甲等人持械将向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砸毁。同日下午,向某甲、朱某某与付某某电话联系赌场被砸一事,双方发生激烈言语冲突,约定前往云阳县莲花车站旁的宏升宾馆,被告人付某某安排参与砸赌场人员准备砍刀、木棒等工具在宏升宾馆等待。向某甲、朱某某携疑似枪支与熊某某等人驾车到达宏升宾馆公路段时,等候在此的被告人王某甲、靳某某、刘某甲、温某某、李某甲、陈某甲、王某乙、林某某等人用事先准备的砍刀、木棒、铁锤等工具对向某甲等人乘坐的车辆进行围堵砍砸,朱某甲持疑似枪支下车威胁付某某一方人员不准靠近,被付某某一方人员持械逼近后逃离,王某甲与向某甲互相持疑似枪支对峙,向某甲持疑似枪支威胁挟持付某某上了熊某某驾驶的轿车,向某甲在混乱中击发疑似枪支,熊某某随即驾车逃离现场,王某甲、靳某某、刘某甲等人强行拦截二名群众的车辆追撵向某甲等人,向某甲等人驾车行至云阳县体育场附近才让付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登记信息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黄某某、龚某某、彭某某、宋某某、牟某某、许某某、向某甲、向某乙、颜某甲、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靳某某、刘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温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二、故意伤害罪

(1)2005年8月2日早上,被告人刘某甲、靳某某受刘某乙(已判)邀约帮忙打架,与刘某乙、张某甲(已判)等人在奉节县原前进乡独树村“二墩子”一山沟内,将被害人万某甲砍致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出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薛某某、刘某乙、陈某乙、万某乙、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靳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2)2007年5月23日早上,被告人靳某某、刘某甲(已判刑)受刘某丙(已判刑)邀约,同刘某丙、卢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奉节县清水集镇附近将被害人颜某乙驾驶的车辆截停,后持刀将该车玻璃砍碎,对颜某乙乱刀砍至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车辆维修作业单、领料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丙、卢某某、龙某甲、刘某丁、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颜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靳某某、刘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温某某、林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王某乙、靳某某、刘某甲、温某某、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某某、刘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学军

检察官助理:张彬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靳某某、刘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温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十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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