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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王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封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封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封某丙,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河北省正定县**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桂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封某甲、封某乙、封某丙、徐某某、桂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付某某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找人注册公司买卖公司营业执照。王某某找到被告人封某甲、封某乙、封某丙,徐某某找到被告人桂某某。后封某甲注册公司4个、封某乙注册公司2个、封某丙注册公司2个、桂某某注册公司4个,并将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卖给被告人付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转款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封某甲、封某乙、封某丙、徐某某、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封某甲、封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5.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封某甲、封某乙、封某丙、徐某某、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封某甲、封某乙、封某丙、徐某某、桂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雪娇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封某甲、封某乙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封某丙、徐某某、桂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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