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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焦某某等诈骗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19〕1176号

被告人付某某,绰号“叶子”,女,199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身份证号码500110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住重庆市南岸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某,绰号“娇娇”,女,199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身份证号码500230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重庆分公司**店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敏敏”,女,199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身份证号码500110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村**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小妍”,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身份证号码51102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住重庆市江北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丸子”,女,199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万盛区,身份证号码500110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住重庆市万盛区**楼**(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身份证号码232321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焦某某、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于2019年10月16日、11月26日、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后于2019年12月3日、12月10日、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于2019年11月28日将付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19年12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付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刘某某涉嫌诈骗案、王某甲涉嫌诈骗案均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欧某某、喻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以重庆市江北区北滨路鎏嘉码头澜洞酒吧(后更名为巴洛克王子酒吧)为载体,招募“酒托女”和“键盘手”,利用“酒托”实施诈骗。陈某某等人指使“键盘手”在互联网上利用陌陌、探探等社交软件,冒充年轻女性加被害人聊天,并以交友等为由诱骗被害人见面。“键盘手”将其获取的被害人信息以及假冒的女性资料等内容通过微信发送给“传号手”,再由“传号手”将信息发送给“酒托女”。“酒托女”与被害人联系后,诱骗被害人到澜洞酒吧消费廉价酒水冒充的高档酒水。诈骗所得,团伙成员按照约定比例提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先后于2019年1月1日和2019年1月3日在重庆市江北区鎏嘉码头澜洞酒吧利用“酒托”诈骗模式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某946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0010元。

2.被告人焦某某先后于2018年12月30日、2019年3月3日和2019年3月20日在重庆市江北区鎏嘉码头澜洞酒吧利用“酒托”诈骗模式分别骗取被害人毛应华172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乙9740元、骗取被害人武某某1345元。

3.被告人杨某甲先后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2月24日和2019年3月24日在重庆市江北区鎏嘉码头澜洞酒吧利用“酒托”诈骗模式分别骗取被害人冉某某5490元、骗取被害人赵某甲7000余元、骗取被害人周某甲1260元。

4. 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和2019年3月23日在重庆市江北区鎏嘉码头澜洞酒吧利用“酒托”诈骗模式分别骗取被害人马某某9760元、被害人周某乙1280元。

5.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2月31日在重庆市江北区鎏嘉码头澜洞酒吧利用“酒托”诈骗模式骗取被害人曾某某2640元、王某甲伙同一名女子于2019年1月5日在重庆市江北区鎏嘉码头澜洞酒吧利用“酒托”诈骗模式骗取被害人赵某乙6140元。

6.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一名女子于2018年8月31日在重庆市江北区鎏嘉码头澜洞酒吧利用“酒托”诈骗模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10270元。

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调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付某某、杨某甲、王某甲分别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23日、2019年11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6日、2019年11月20日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付某某、焦某某、杨某甲、刘某某、张某某已退赔了相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照片、手机截图、出库单等;

2.证人欧某某、喻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焦某某、杨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焦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焦某某、杨某甲、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某某、焦某某、杨某甲、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付某某、杨某甲、王某甲系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焦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可以宣告缓刑;建议判处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可以宣告缓刑;建议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可以宣告缓刑;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可以宣告缓刑;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可以宣告缓刑;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付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南岸区**栋**。

    2.焦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南岸区**单元**。

3.杨某甲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巴南区**村**栋**。

4.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

5.王某甲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万盛区**楼**。

6.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号楼**单元**。

7.侦查卷宗四十三册。

8.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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