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沈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区**道**号**栋**单元**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沈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付某某、沈某某在网络平台上相识。2019年1月份,二被告人合谋通过建立网络直播平台播放淫秽视频牟某,由被告人沈某某出资2万元,被告人付某某负责联系建立“卡**”网络直播平台。自2019年2月1日开始,被告人付某某、沈某某共同管理“卡**”直播平台,通过转播淫秽视频牟某。经鉴定,在“卡**”直播平台上的76个疑似淫秽视频中,有48个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截止案发被告人付某某、沈某某共牟某57513.37元。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17时许被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合肥市**区**座**栋** 室抓获;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16时许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大面派出所民警在**小区**栋**单元**室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印章照片、扣押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软件买卖合同等书证;

3.证人兰某某、易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付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辨认、在线提取、搜查等笔录;

7.光盘、硬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沈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共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某、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常春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沈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