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85********,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市栖霞区**二手车经纪服务中心实际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朱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付某某辩护人黄海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9月5日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在经营二手车购销业务过程中,与汽车修理厂经营者杨某某(另案处理)共谋,通过伪造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方式,多次实施骗取保险理赔金活动,并将骗取的保险理赔金用于维修、翻新付某某收购的二手车。经统计,付某某共骗取保险理赔金23次,共计52183元。
2015年10月20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经营二手车购销业务过程中,分别与汽车修理厂经营者杨某某、贾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共谋,通过伪造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方式,多次实施骗取保险理赔金活动,并将骗取的保险理赔金用于维修、翻新朱某某收购的二手车。经统计,朱某某共骗取保险理赔金24次,共计48678.5元。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付某某、朱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归案后两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8日,付某某家属代为退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52183元,朱某某家属代为退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5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保险单、主动退赃证明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保险诈骗,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朱某某分别与杨某某共同实施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男
检察官助理 洪文杏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朱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