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付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被害人周某某的废品回收站外,从大门上方潜入站内,盗走了4袋铜芯电缆、黄铜,回到出租屋后叫上被告人张某某又回去一起盗走了6袋铜芯电缆、黄铜,后共卖得人民币7600元。
二、2019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付某某、张某某骑摩托车去到**镇**开发区被害人甘某某的农用棚外,张某某用铁剪把大门的挂锁剪掉,二人进农用棚盗走了8袋铜芯电缆、铜线。
三、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搭着付某某去到**镇**开发区**号之**被害人陈某某的废品回收站外,二人翻越围墙潜入站内,盗走了一捆电缆、硬币人民币36元。
2019年11月25日,民警在**镇**路一废品回收站门口抓获了付某某,据其交代,又到**开发公司旁一出租屋**号房抓获了张某某,起获了电缆、电线塑料外皮、铜线、硬币一批,以及摩托车两辆、铁剪等作案工具一批。被害人甘某某、陈某某已领回被盗的财物。
经鉴定,被害人甘某某被盗的电缆、废旧铜线共价值人民币22883元;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的电缆价值人民币2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3月24日
附:
2.案卷二册,光碟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本案扣押款物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丹灶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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