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8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委**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付某某、张某某、付某乙(已判决)在历城区全福办事处名辉豪庭宏旭烧烤店,酒后因结账与店老板纪某某发生冲突,付某某、张某某、付某乙追打纪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为泄愤在烧烤店两次打砸,将多张桌子掀翻。后张某某同随后赶来的郭某某(已判决)、付某乙与回到宏旭烧烤店收摊的烧烤店员工李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某倒地,被告人付某乙用脱下的鞋子击打李某某眼部,被告人张某某用脚踢李某某腿和臀部。
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某右眼为重伤二级,纪某某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张某某等赔偿被害人纪某某1万元,并取得了纪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和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祥金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处,付某某联系方式1556264****;张某某联系方式18454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_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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