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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夏某某等诈骗、敲诈勒索等案)_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鹰潭市月湖区**小区****单元**室。1990年5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4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鹰潭市月湖区**路**号**单元**室。2002年7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3日因赌博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处罚款四百元;2012年11月5日因赌博、吸毒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7月31日因吸毒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月26日因吸毒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9日因发现被告人夏某甲另有重要罪行,对其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019年9月11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彭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鹰潭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2月11日因赌博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9年4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5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30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86********,汉族,文盲,无业,住鹰潭市月湖区**路**号**单元**室。2006年7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6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8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河北省涞源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鹰潭市月湖区**巷**号。2013年7月31日因吸毒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8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8月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宝清县人,公民身份号码2305231994********,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镇**村**组**号,暂住鹰潭市月湖区**街**宾馆**室。2015年12月1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5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8月1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肇东市人,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路**号**室,暂住鹰潭市月湖区**路**苑**栋**单元**室。2010年11月15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9年5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未执行完毕。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青冈县人,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屯,住鹰潭市月湖区**路**苑**栋**单元**室。2019年5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未执行完毕。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玉山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鹰潭市月湖区**路**号附**号。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8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夏某甲、彭某甲、杨某甲、徐某某、赵某某、左某某、赫某某、叶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0月,被告人付某某因参与故意杀人,被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结识了被告人夏某甲,2007年5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付某某出狱后不思悔改,对外宣称其故意杀人才被判刑三年,并组织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累积威名2014年以来,付某某纠集无业人员被告人夏某甲、彭某甲、杨某甲、徐某某、赵某某、左某某、赫某某、叶某某等人多次进行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付某某为首要分子,夏某甲、彭某甲为重要成员,杨某甲、徐某某、赵某某、左某某、赫某某、叶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听从付某某指挥,以付某某开办的公司为活动场所。为逞强争霸、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付某某等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当地群众深感恐惧和不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诈骗罪

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在鹰潭市**路**坊咖啡厅内趁何某甲不备,将何某甲放在桌上的被害人柳某某位于鹰潭市**小区**苑**号楼**室的房产手续拿走。2011年5月20日,在柳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付某某利用伪造的柳某某身份证、虚假的婚姻证明等,指使刘某甲(另案处理)冒充柳某某到鹰潭市房产交易中心签字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以人民币5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詹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刘某甲、熊某某、詹某甲等人的证言;4.书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过户手续等书证;5.鉴定意见。

二、敲诈勒索罪

(一)2013年9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妻子严某某的汽车与被害人刘某乙驾驶的轿车在鹰潭市第三幼儿园门口拐弯时发生刮蹭,后付某某纠集饶某甲、饶某乙(均另案处理)赶至现场,并强行索要刘某乙5万元,刘某乙不同意,付某某、饶某甲、饶某乙便围住刘某乙对其恐吓并殴打,后刘某乙被迫支付付某某人民币4万元。

(二)2014年3月20日20时许,被害人刘某丙驾驶粤S*****号汽车在鹰潭市梅园大道天汇豪景酒店停车场倒车时撞到被告人付某某的赣L*****号雷克萨斯越野车,造成付某某的汽车轻微受损,后付某某指使詹某乙等人将刘某丙汽车堵住,派人看守,不让刘某丙汽车离开,强行索要3万元,后经中间人协调,刘某丙仍被迫支付付某某人民币7000元。

(三)2015年9月26日,鹰潭市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经营承包权公开拍卖,被害人刘某丁、胡某甲等人以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报名竞拍,付某某得知后,表示其也要参与竞拍并且势在必得,不然从中捣乱。2015年11月2日,刘某丁、胡某甲等人以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竞拍成功。付某某指使毛某某向刘某丁、桂某甲、胡某甲等人传话,并威胁若不让其参与入股或者出钱让其退出,其将从中实施捣乱与破坏。刘某丁、桂某甲、胡某甲等人迫于付某某的恶名,为防止付某某实施捣乱、破坏,使项目能够顺利进行,被迫支付付某某人民币120万元。

(四)2017年3月份,被害人高某某、江某甲承包鹰潭市月湖**馆**文化交流中心项目,被告人付某某以该项目之前何某甲承诺由其承建为由,在工地准备开工时多次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进行阻工。为了工程能够顺利进行,高某某被迫支付付某某5万元现金。付某某得款后仍不满足,为继续敲诈高某某、江某甲,2017年7月份,付某某指使被告人夏某甲多次前往工地查看,并准备阻工,夏某甲明知付某某的目的,仍然多次前往工地,并交代工地人员不能开工,其中一次带赵某某前往,后高某某、江某甲被迫答应支付付某某10万元,并实际支付了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桂某甲、刘某丁、王某甲、胡某甲、高某某、江某甲的陈述;2.被告人付某某、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饶某甲、饶某乙、严某某、艾某某、詹某乙、候某某、毛某某、余某某、殷某某、程某甲等人的证言;4.书证:银行取款凭证、车辆出险信息表、成交确认书等;5.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三、寻衅滋事罪

(一)2017年5月1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甲妻子胡某乙(另案处理)在鹰潭市月湖区交通路“**鞋店”门口因停放电动车一事与隔壁“**手机店”工作人员被害人黄某甲、程某乙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拉扯,分开后,胡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夏某甲、徐某某、左某某等人前来打架,夏某甲得知后纠集被告人赵某某、赫某某前去帮忙,夏某甲、赵某某、徐某某、赫某某、左某某到达现场后与胡某乙一同冲进“六合手机店”持匕首对被害人程某乙、黄某甲、苏斌三人进行殴打,将程某乙、黄某甲、苏某某打伤。经鉴定,黄某甲、程某乙、苏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夏某甲找到被告人付某某帮忙善后,后在付某某的帮助下达成调解,并由公安机关作调解结案处理。

(二)2015年7月13日,**砂石厂以6500万元的价格拍下信江河余江段**采区的采砂权,后对该采区进行采砂。被告人付某某得知后,伙同黄某乙(在逃)、胡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多次找到**砂石厂老板杨某乙提出在**硪砂场隔壁开码头、收“提成”等无理要求,并以举报硪砂场越界非法开采等手段威胁杨某乙答应其要求,遭到杨某乙拒绝,2015年10月20日,付某某、黄某乙、胡某甲、桂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商定,组织人员到**硪砂场聚众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硪砂场的生产经营,并决定由桂某甲负责统一指挥。随后付某某指使被告人夏某甲纠集人员跟随桂某甲前往闹事,后夏某甲纠集被告人赵某某、左某某、杨某甲等人。2015年10月21日8时许,桂某甲带领夏某甲、赵某某、左某某、杨某甲、饶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乘十辆车子从鹰潭市月湖区统一出发,赶至**硪砂场,堵住硪砂场的出路,并威胁硪砂场停止开采硪砂。硪砂场工人邓某甲、袁某某、邓某乙等人前来理论,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打架。桂某甲、夏某甲等人将被害人蔡某某、李某某、邓某乙、杜某某、邓某甲等人打伤,经鉴定,蔡某某、李某某、邓某乙、杜某某、邓某甲五人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黄某甲、程某乙、苏某某、蔡某某、李某某、邓某乙、杜某某、邓某甲的陈述;2.被告人付某某、夏某甲、杨某甲、徐某某、左某某、赵某某、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胡某乙、夏某某、程某乙、桂某甲、彭某乙、胡某甲等人的证言;4.书证:收条、合作协议书、通话记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5.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

四、强迫交易罪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付某某得知张某某有意购买二手车给其妻子夏某丙使用后,以借车为由将被害人何某甲的赣L*****号别克轿车开出,对张某某称该车为何某甲委托其出售,价格7万元,张某某验车后决定购买该车,后付某某在何某甲不情愿的情况,强迫何某甲在车辆过户手续上签字,迫使何某甲将汽车出售,并称价格为3万元,2016年11月17日,付某某将何某甲汽车过户给夏某丙,付某某收取购车款6.8万元,将其中3万元支付给何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张某某、夏某丙、程某甲等人的证言;4.书证:机动车档案资料、授权委托书等;5.鉴定意见。

五、非法拘禁罪                   

2017年1月,桂某乙(另案处理)因怀疑被害人周某甲“出老千”诈赌,找到被告人付某某,让其帮忙要回赌资,付某某答应帮忙,后付某某指使被告人夏某甲具体处理此事。2017年1月2日中午,夏某甲纠集被告人杨某甲、赫某某及潘某某(在逃)等人和桂某乙在月湖区赣东商城一楼麻将馆内找到周某甲,强行将周某甲押上车,带至贵溪市白鹤湖水库附近进行逼问、辱骂,因周某甲不承认诈赌一事,夏某甲、杨某甲、赫某某等人对周某甲进行殴打,将周某甲胸背部打伤,并脱光其衣服将其推入水塘中不让其离开,直到傍晚将周某甲带回鹰潭市区,非法拘禁周某甲数小时。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2.被告人付某某、夏某甲、赫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桂某乙、周某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谅解书等;5.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

六、开设赌场罪

 (一)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初,被告人彭某甲伙同吴某甲(在逃)、曾某某(另案处理)在鹰潭市**二楼开设麻将馆,供他人赌博,赌博方式为打贵溪卡张或南昌棒精麻将,彭某甲等人从中抽头,被告人付某某经常前去参与赌博,彭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期间参赌人员多达20余人,非法获利近40万元

(二)2018年2月初至2018年5月,受被告人付某某的指使,被告人彭某甲将麻将馆开在付某某的公司(鹰潭市气象局对面自建房二楼)内,麻将馆开张后,付某某安排被告人夏某甲、叶某某入股,彭某甲占股60%,叶某某、夏某甲各占股20%。麻将馆赌博方式为打贵溪卡张或南昌棒精麻将,彭某甲、夏某甲、叶某某等人从中抽头,麻将馆开设期间,徐某某、杨某甲在赌场帮忙端茶倒水及接送人员,赌场提供伙食、香烟等供付某某、徐某某、杨某甲等人食用。付某某、彭某甲、夏某甲、叶某某开设赌场期间参赌人员多达20余人,非法获利近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夏某甲、彭某甲、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曾某某、吴某甲、朱某某、毛某某、钱某某、吴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3.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4.电子数据。

七、付某某等人的违法事实

(一)2012年3、4月份的一天,付某某想在**项目工地承包工程,遂指使王某乙、杨某丙、孔某某等人先后两次到工地阻工要求承包工程,**项目负责人王某丙迫于无奈,避免工程受到干扰,遂宴请付某某及其随从人员吃饭,并送两条中华香烟给付某某。

(二)2015年8、9月份的一天,付某某因其位于鹰潭市****小区房屋出现漏水、渗水等现象,纠集夏某甲、杨某甲等人找到开发商代表何某乙,因不满意何某乙的答复,付某某、夏某甲、杨某甲对何某乙拳打脚踢,造成何某乙头脸部和背部受伤。后经协商,开发商赔偿付某某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施工合同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2.证人王某丙、黄某丁、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夏某甲、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另查明,被告人付某某、夏某甲、徐某某、赫某某、杨某甲分别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彭某甲经口头传唤到案;被告人叶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赵某某、左某某因其他犯罪被羁押。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鹰潭市**小区****单元**室房产一套、鹰潭市******家园****单元**室房产一套、鹰潭市****号车库**号车库一个,扣押赣L*****丰田汽车一辆、赣L*****宝马汽车一辆、赣L*****本田汽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冻结财产通知书、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杨某甲、徐某某、赫某某、赵某某、左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夏某甲、彭某甲、杨某甲、徐某某、赫某某、赵某某、左某某、叶某某等人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付某某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拘禁他人;多次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迫交易,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夏某甲参与非法拘禁;参与敲诈勒索一起,数额巨大;参与寻衅滋事二起;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彭某甲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杨某甲参与非法拘禁;参与寻衅滋事一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徐某某参与寻衅滋事一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赵某某参与寻衅滋事二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左某某参与寻衅滋事二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赫某某参与非法拘禁;参与寻衅滋事一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赫某某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叶某某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彭泽君

检察员:曾德隐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夏某甲、杨某甲、徐某某、赫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甲、赵某某、左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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