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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吕某某合同诈骗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64********,汉族,高中文化,连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被开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大街**号,住天津市红桥区**路**大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吕某某于2005年11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于2012年8月8日释放。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过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2月12日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吕某某通过虚假的“肃宁县乡镇气化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肃宁县乡镇气化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HSE合同”对外进行虚假工程发包,先后与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签订了“联营施工合同”、“定向施工协议书”、“联营施工肃宁县乡镇气化工程项乡施工合同”,以材料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的名义收取王某某、李某某人民币110万元,付某某将其中的76万元转账给吕某某。经查,**石油天成燃气有限公司从未与付某某所有的连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往来,也未与付某某、吕某某签订过工程承包合同。王某某、李某某在发现被骗后,多次索要保证金,付某某、吕某某拒不退还钱款,且更换住址、联系方式、隐匿行踪。被告人付某某、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作、使用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某、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适量罚金;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适量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惠君

检察官助理:韩瑞琪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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