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捕前系**镇人大代表,**镇**村党委副书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吉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捕前系**组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捕前系**组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吉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付某某听说**镇**村大转拐至**沟路段的路面被大车压烂,遂驾车前往,将严某某、张某某、曾某某、赵某某驾驶的四辆货车拦下,以路面被货车压烂为由,要求交20万元保证金,把路修好后才退还,严某某等人不同意,付某某便邀约被告人吉某某到现场,安排其找人将货车堵住。次日,指使被告人陈某某与吉某某前去逼迫严某某等人交钱才能放行,无奈之下,驾驶员曾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每人交了4000元,案发后已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曾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付某某、吉某某、陈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吉某某、陈某某逞强耍横,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吉某某、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分别判处吉某某、陈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吉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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