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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剧某某非法采矿、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未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21990********,汉族,大学文化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藁城区廉州镇**村胜利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剧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住藁城区**镇**村光明东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05199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住石家庄市开发区**村新村**号楼**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2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侯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住藁城区**镇**村胜利西路**号。2013年12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藁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剧某某、郑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崔某某(已起诉)通过地勘报告得知在藁城区**村村南某工地地下约6米处是沙层,在明知某工地没有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决定以公司名义雇佣张某某、李某某、夏某某(以上三人已起诉)在藁城区**村某工地开槽施工,同时指使本公司职员花某某、王某某(以上二人已起诉)及郑某某现场监工。5月15日,在开槽至地下约6米处发现沙子,崔某某遂将开采的沙子由公司进行出售,由被告人付某某、剧某某负责现场收款,花某某(已起诉)现场发放沙子票并计数,王某某(已起诉)及被告人郑某某轮流负责现场监督施工施工进度并上报崔某某。张某某(已起诉)帮助崔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及赵某某(已起诉)从工地共购买86000元的沙子。5月20日,在被雇佣拉沙子的货车司机郭某某、曹某某等人驾驶货车从某工地将沙子运往沙场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通过计量鉴定,在奥特莱斯工地非法开采沙子共计9523立方米,总价值594235元。2019年7月23日,崔某某以公司名义退赃款15万元。根据花某某记录显示2019年5月15日至5月20日,六天共计卖出沙子票584张,合计628900元,拉出沙子535车,剩余沙子票49张。某某、王某某购买沙子票241张(剩余21车沙子未拉),沙子款共计25.2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剧某某分别2019年11月2日、12月12日到藁城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同案人崔某某、花某某、赵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白某某、崔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付某某、剧某某、郑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6.辩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剧某某、郑某某明知无开采矿产许可,以开槽为名私自开采沙子出卖并赢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为他人非法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翠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剧某某、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实行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藁城区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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