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1〕Z8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东段**号**栋**单元**,现住四川省岳池县**镇**城**栋**楼**号。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赌博,于2014年10月2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收缴赌资10800元;因赌博,于2014年12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40000元;因赌博,于2017年6月1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3700元,麻将一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镇**城**栋**单元**。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侯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岳池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23日以刘某乙、付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6年11月22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裁定准许我院撤回起诉。我院于2017年11月23日同意岳池县公安局撤回该案。岳池县公安局对本案重新侦查后,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自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底至2月初,被告人刘某甲、付某某先后加入刘某乙(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并共同经营,组织人员在岳池县钻石酒店、津典咖啡等地以扑克牌为赌具,以诈金花、诈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盈利20余万元。2014年2月7日,在津典咖啡三楼组织人员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赌资106500元。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所得8万余元、付某某非法所得7万余元。
2018年6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岳池县九龙镇体育路下段**大排档吃宵夜时,因讨论正在举行的世界杯足球赛而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付某某趁杨某某不备用**大排档厨房内的菜刀砍伤杨某某的颈部和肩部。经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付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赔偿7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不固定赌场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岚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被岳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四川省岳池县**镇**城**栋**单元**,联系电话1355099****,1868268****,付某某被岳池县公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2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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