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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陕西省西安市******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街**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某系国家税务总局新城区税务局临聘人员。2019年1月份,许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付某某,让付某某帮其修改企业经营性质、添加成品油生产模块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并许诺事成之后支付经济报酬。2019年1月15日晚,被告人付某某使用单位分配给自己用于操作防伪税控系统的岗号登录防伪税控系统,按照许某某的要求,为西安**有限公司添加了成品油生产模块,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由一万元版面额变为百万元版面。当晚,西安**有限公司向上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4989655.1元,税额:2398344.9元,税价合计:17388000元;向哈尔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9996551.7元,税额:1599448.3元,税价合计:11596000元,后许某某向被告人付某某支付125000元开票费用。

为逃避税务系统巡查,付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指使刘某某使用自已的岗号登录防伪税控系统,又将西安**有限公司的成品油生产模块删除,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百万元版改回到万元版面,付某某向刘某某支付了5000元的好处费。

后来,付某某担心事情败露有可能失去工作,便告知许某某,许某某再次给付某某140000元用于重新找工作的报酬。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数额巨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认证成功抵扣税款属犯罪未遂。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某某系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焕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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