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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佟某某诈骗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镇**村**号,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1时许,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楼**单元**室,利用YY平台,冒充主播骗取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的王某某充值YY币10349元人民币,后将YY币以7.5折的价格转卖,获利人民币7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佟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明月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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