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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伍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6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2006年1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2007年8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镇**村**组**号。2012年12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2018年8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71976********,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彭春晖,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伍某某、邓某某、吴某甲、周某某、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伍某某、邓某某、吴某甲、周某某、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1月18日起,被告人付某某、周某某、伍某某、邓某某、吴某甲、朱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家具厂宿舍楼**房内设立赌场,吸引群众以“三公大吃小”、“斗牛”等形式进行赌博。周某某提供其租住的上述**房宿舍作为赌场场地,也有负责放贷;付某某在赌场内主要负责发牌、抽水、兑钱,伍某某在赌场内主要负责放贷;邓某某、吴某甲主要为赌场看风;朱某某作为该宿舍楼的保安,为赌场看风,又收取赌场的工钱。

2019年12月14日2时许,民警查处该赌场,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家具厂宿舍楼**房内将抓获付某某、周某某、邓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宿舍楼外**百货店门前抓获伍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宿舍楼**房抓获朱某某。2019年12月26日0时许,民警经侦查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医院抓获吴某甲。公安机关现场扣押赌具1副扑克牌、1包香烟、无人认领赌资人民币120元,扣押付某某赌资人民币5600元、15副扑克牌、1台手机,扣押伍某某1台手机,扣押邓某某赌资人民币500元、1台手机,扣押吴某甲1台手机,扣押周某某赌资人民币70元、1台手机、1张桌子、10张椅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付某某、周某某、伍某某、邓某某、吴某甲、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伍某某、邓某某、吴某甲、周某某、朱某某设立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伍某某、吴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邓某某、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伍某某、邓某某、吴某甲、周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彬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伍某某、邓某某、吴某甲、周某某、朱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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