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经四平市检察院批准,被四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移交,以被告人付某某、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月至**月,王某某召集王某甲、被告人付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小区、**小区租住两套房屋组建犯罪团伙,犯罪团伙内部设置财务组,业务组两个工作组,王某某负责组建犯罪团伙、联系赌博网站开展业务、向团伙成员分发提成,财务组由王某乙负责,组员有王某丙、王某丁,主要负责与赌博网站联系,按照赌博网站要求,将赌博网站提供的收款银行卡号转发给业务组,同时记录每天的收转款账目,定期结算利润;业务组由被告人付某某、王某乙负责,组员有被告人伍某某、王某戊,主要负责购买、租赁支付宝、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并使用该作案工具收取赌资,并将赌资转账到赌博网站指定的收款银行卡号。王某某联系一笔业务后,业务组负责提供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信息给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然后再将赌资转账给赌博网站指定的银行卡内,财务组负责记录每天收取和转账的数目来计算每天的利润金额,王某某犯罪团伙帮助赌博网站收取的赌资总金额的0.2%-0.5%收取提成钱,然后再由王锋将提成按照比例分发给两个工作组。该犯罪团伙从2018年**月至2018年**月共计4个月之久,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从中获取利益,从中非法获利超过200余万元,其中王某某获利100多万元,王某某于2018年**月使用非法获利的钱购买一台宝马X6轿车,该车已被四平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同时依法扣押涉案赌资20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
1. 被告人付某某、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同案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供述与辩解
5.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证明、辨认笔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有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伍某某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俊臣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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