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公诉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付某某,绰号白二,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乡***村*组*号,现住**市**区**小区38幢501室。2011年12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0元。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云南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绰号冬冬,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市**区**花园14幢3单元602室。2015年4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市**区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2016年11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6年11月4日释放。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绰号小帅,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镇**社区***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任某某、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付某某、任某某、徐某合伙在**市**区**街道****村5-10幢一楼以开茶室为名,雇佣工作人员,多次邀约、组织王**、邓**、钱**、程**、蒋**、杨**等人以“飞小鸡”、“斗牛”的方式赌博,并为赌博提供资金结算,从中抽头盈利100余万元。2018年10月30日被**市公安局**分局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任某某、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且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任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利华
2019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任某某、徐某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26盘、笔记本三本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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