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付某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捕前住陕西省宝鸡市*县*巷*号楼。无前科。因涉嫌窝藏罪,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宕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现住宕昌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窝藏罪,2020年1月17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军、付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7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5日、8月13日补查重报,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下午17时许宕昌县**镇*村村民付军乙因琐事将其妻张某某杀害后潜逃。12月18日07时48分许,被告人付某某接到其弟弟付某乙的求助电话,付某某在明知付某乙有重大杀人嫌疑的情况下,与另一被告人付某甲(付某某堂哥)、其舅舅张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于同年12月19日安排人员开车将付某乙从宕昌接到了陕西省*县,张成生将付某乙安排住在*县一小旅社,同年12月24日,宕昌县公安局民警在陕西省*县**镇师范学院门口将付某乙抓获。被告人付某某、付某甲于2020年1月16日经宕昌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付某甲明知付某乙涉嫌犯罪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蓉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 被告人付某某、付某甲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3. 起诉书13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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