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付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6********,汉族,中技毕业,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9时许,被告人付某丙持C1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S****号小型轿车载付某甲、付某乙沿兰海高速公路从遵义方向往贵阳方向行驶,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1250km+300m(三合收费站下匝道口)处时与匝道口左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付某甲、付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付某甲于当日13时10分经播州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丙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甲系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付某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于2019年11月8日0时30分在家属陪同下到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一大队办案区投案,被害人付某甲的家属对付某丙进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诉讼文书、电话记录清单、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丙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经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小军
检察官助理:杨欣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493****。
2.卷宗2册,光碟1张,其他材料3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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