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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苏某某寻衅滋事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人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出生**)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出生**)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7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某某系岫岩满族自治县**镇居民,其从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商店购买并安装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2014年苏某某家中起火,其怀疑是太阳能热水器故障导致,通过协商从刘某某处索赔5000元。因其对赔偿数额不满,随后通过李某甲(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付某某,以及宋军(另案处理)等人以索要赔偿为由,在刘书国经营的金叶厨卫电器店内聚集、滞留,并实施堵门、打扑克、阻拦顾客正常购物等行为,导致**店三天无法正常营业,刘某某迫于无奈向苏某某支付2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的供述:李某甲、朱晓东、李某乙等的供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付某某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鲁晓黎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苏某某、付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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