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住红桥新区**小区。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乡**村**组**号**号,住址同上。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10月30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3年4月13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6时,被告人付某某和被告人胡某某来到钟山区西风二巷的一栋楼前,付某某叫胡某乙在一楼放哨,然后付某某来到五楼,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被害人刘某甲家的房门打开,进入室内。付某某在盗窃财物时,被在卧室内睡觉的刘某甲发现,便问付某某在干什么,付某某就谎称走错了门,并打电话给胡某某上来帮忙。然后付某某便来到刘某甲家的厨房,在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威胁刘某甲进卧室。刘某甲见状转身跑出门去,将防盗门关上把付某某堵在家里,并喊抢人了。在二人在推抵防盗门的时候,接到付某某电话的胡某乙赶到了楼上,在其听到刘某乙喊抢人的情况下,帮助付某某把门拉开。付某某携带菜刀与胡某乙往楼下跑,刘某甲出来追赶,付某某发现后,转身威胁刘某甲,再追就砍死你。后刘某甲放弃追赶。付某某、胡某某二人便逃离现场。
2019年5、6月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来到钟山区大菜场后的一小区,然后由胡某某放哨,付某某携带开锁工具来到被害人程勇家门口,用开锁工具将门打开,进入室内盗走现金300余元和其他物品,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追回部分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刘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付某某、胡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在被发现后,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付某某与被告人胡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户盗窃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明镜
2020年1月7日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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