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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贩卖毒品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付某某(外号“春香婆”),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7日临时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同年10月2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辩护人李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被告人付某某伙同丈夫李某某(已判决)从上线付某某(已判决)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在娄底城区进行贩卖。2006年农历8月份的一天,付某某联系付某某已230元/克的价格购买50克海洛因,后在娄底往付某某的银行储蓄账户上汇了11500元。后付某某安排傅某某(已判决)带着50克海洛因从深圳乘火车到娄底,傅某某在娄底火车站太阳雨洗浴中心前与付某某见面并将50克海洛因交易给付某某,从付某某处收取了1000元毒品运输费。

2006年农历8月底的一天,付某某联系付某某购买90克海洛因,后付某某与李某某一起到银行汇了20700元到付某某的银行账户上。付某某收到钱后,即打电话给傅某某,要傅某某运输100克海洛因到娄底,交给付某某90克,交给外号叫“**”的人10克,傅某某即乘火车将付某某给的2包共100克海洛因于次日运至娄底。傅某某与付某某联系后,李某某骑摩托车带着付某某来到娄底金龙宾馆,李某某在宾馆门前望风,付某某与傅某某到金龙宾馆一客房内,傅某某将90克海洛因交给付某某,付某某给傅某某1800元毒品运输费。付某某、李某某购回毒品后,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其中于2006年农历9月底、10月份两次在涟钢青云宾馆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卖给傅某某海洛因2克。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付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付某某及同案人付某某、李某某、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4.讯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达14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附:

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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