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831号
被告人付某,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号)。曾因吸毒,于2018年8月经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付某在其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小区**栋**室的住处楼下将约0.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
2、2020年5月15日晚上,被告人付某将放置于其住处楼下1803号奶箱内的约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经朋友骆某某介绍的吸毒人员邓某某。
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付某涉嫌贩毒的线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侦查。2020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付某在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路交口*****工作站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阚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付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两次贩卖给他人,合计约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检察官助理:余燕玲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1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