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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8〕398号

被告人付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1199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暂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2014年1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8年1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8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8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5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6日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8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7月21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21日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8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20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路**饭店门口,被告人付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付某用棒球棍对杨某某殴打致杨某某头部损伤,在此过程中,付某将被害人刘某某胳膊、被害人关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杨某某左侧额骨、颞骨骨折、左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左侧颞顶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左颞顶区长25.1CM瘢痕,构成轻伤一级。头皮血肿(左侧颞部、前颞部),构成轻微伤。关某某头部瘢痕、面部瘢痕、面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刘某某右尺骨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月4日,被告人付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关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杜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付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孙跃文

2018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24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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