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627号
被告人付某某,外号“黄毛”,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94********,江西省南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2013年8月因吸毒被青山湖佛塔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月因吸毒被青山湖罗家派出所行政拘留二十天;2015年7月因吸毒被青山湖罗家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6月因吸毒被七里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6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5日18时许,熊某某(已判决)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付某某2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付某某找其上家购得毒品(一粒麻古)后,在青云谱区广州路名豪KTV,将上述毒品交给熊某某。
2、2019年12月16日12时许,熊某某(已判决)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付某某4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付某某找其上家购得毒品(一粒麻古、0.1克冰毒)后,在青山湖区昌东商业街附近,将上述毒品交给熊某某的朋友刘某某。
3、2019年12月16日18时许,熊某某(已判决)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付某某6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付某某找其上家购得毒品(一粒麻古、0.3克冰毒)后,在青云谱区广州路名豪KTV,将上述毒品交给熊某某。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付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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