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付彬,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路**号,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付彬在已婚的情况下与被害人郑某某(女,32岁,北京市顺义区人)相识,后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2018年初,付彬以帮助郑某某购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小区一处房屋需要交订金、疏通关系等名义,骗取其人民币25.9万元。
被告人付彬于2020年5月21日被抓获。所得钱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段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彬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6.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传华
检察官助理:熊一超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付彬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内含光盘8张);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