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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强贪污、受贿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付强,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3********,汉族,大专文化,1999年11月至2013年9月任东海县**镇**管理服务所**员;2013年10月至2017年5月任东海县**镇**管理服务所副**;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任东海县**镇**管理服务所**书记(主持工作);2019年7月至11月任东海县**镇**管理服务所**。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家属院。因涉嫌贪污,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东海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16日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德立,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

被告人付强于2012年至2015年间,利用其担任东海县**镇**管理服务所**员、**长职务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以骗取、侵吞等方式非法占有危房改造资金208500元,其中付强个人所得98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付强于2012年11月,在明知**镇某甲村村民孙某甲家建房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通过伪造照片等形式以孙某甲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资金,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付强分得7000元。 

2.被告人付强于2013年7月,在明知**镇某乙村村民石某甲家未建房且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通过使用其他人家建房照片的方式,以石某甲父亲石某乙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资金,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付强所得6000元。 

3.被告人付强于2013年8月,在明知**镇某乙村村民王某甲家建房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以王某甲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资金,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付强所得9000元。 

4.被告人付强于2013年8月,在**镇某乙村村民李某甲未建房的情况下,通过使用其他人家建房照片的方式,以李某甲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资金,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付强所得10000元。

5.被告人付强于2013年8月,在**镇某丙村村民许某甲未建房的情况下,同该村原村长许某乙通过使用其他人家建房照片的方式,以许某甲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资金,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付强所得5000元。

6.被告人付强于2013年8月,在**镇某丙村村民曹某某未建房的情况下,同该村原村长许某乙通过使用其他人家建房照片的方式,以曹某某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资金,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付强所得5000元。

7.被告人付强于2014年9月,在明知**镇某乙村党支部**刘某某家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以刘某某妻子吴某某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资金,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付强所得6000元。 

8.被告人付强于2014年9月,在**镇某丙村村民李某乙未建房的情况下,同该村原村长许某乙通过使用其他人家建房照片的方式,以李某乙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资金,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付强所得5000元。 

9.被告人付强于2014年9月,在**镇某丙村村民李某丙未建房的情况下,同该村原村长许某乙通过使用其他人家建房照片的方式,以李某丙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资金,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付强所得5000元。

10.被告人付强于2014年9月,在**镇某丁村村民张某甲家申报危房改造的过程中,明知张某甲儿子张某乙翻建其叔叔的房子,却以张某甲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资金,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付强分得3000元。

11.被告人付强于2014年9月,在**镇某戊村村委会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该村村民时某甲调得危房改造户名额,将其确定为危房改造户上报,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付强所得3000元。

12.被告人付强于2014年10月,在明知**镇某己村村民吕某某、王某乙家未实际进行危房改造的情况下,通过使用其他人家建房照片的方式,以吕某某、王某乙的名义骗取危房改造资金共计24000元。付强所得2000元。

13.被告人付强于2015年7月,在明知**镇某庚村村民陈某甲家建设二层楼房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情况下,在验收时通过只拍摄楼房一层照片的形式,以陈某甲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资金,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3500元。付强所得3000元。 

14.被告人付强于2013年8月,在明知**镇某乙村村民陈某乙家建房不符合危房改造要求不超过60平方米的情况下,以陈某乙的名义申报危房改造资金,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付强所得5000元。 

15.被告人付强于2013年8月,在**镇某丙村村民朱某某家申报危房改造过程中,同该村原村长许某乙通过收取、保管农户“一折通”并提款的方式,将危房改造资金6000元截留,付强分得3000元。

16.被告人付强于2013年7月,在**镇某乙村村民陈某丙家申报危房改造的过程中,通过收取、保管农户“一折通”并使用的方式,于2014年2月22日将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提出,侵吞7000元。 

17.被告人付强于2013年8月,在**镇某庚村村民陈某丁家申报危房改造过程中,通过收取、保管农户“一折通”并使用的方式,于2014年2月18日将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提出,侵吞2000元。 

18.被告人付强于2013年8月,在**镇某辛村村民吉某某申报危房改造过程中,通过收取、保管农户“一折通”并使用的方式,于2014年2月8日将吉某某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提出,侵吞3000元。

19.被告人付强于2014年9月,在**镇某丁村村民李某丁家申报危房改造的过程中,通过收取、保管农户“一折通”并使用的方式,于2015年3月12日将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提出,侵吞6000元。 

20.被告人付强于2013年8月,在**镇某壬村村民孙某乙申报危房改造过程中,通过收取、保管农户“一折通”并使用的方式,于2014年2月10日将危房改造资金12000元提出,侵吞3000元。

二、受贿

被告人付强于2013年至2019年间,利用其担任东海县**镇**管理服务所副**的职务便利,在农户危房改造、建房过程中,索要、收受危房改造户、建房户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3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付强于2012年10月,在办理**镇某辛村周某甲家申报危房改造补贴过程中,为周某甲提供帮助,收受周某甲人民币4000元。2015年退还周某甲4000元。

2.被告人付强于2013年7月,在办理**镇某乙村王某丙家申报危房改造补贴过程中,为王某丙提供帮助,以请人喝酒为名索要王某丙人民币8000元。2015年退还王某丙8000元。

3.被告人付强于2013年8月,在办理**镇某葵村张某丙家申报危房改造补贴过程中,为张某丙提供帮助,以请人喝酒为名索要张某丙人民币6000元。2015年退还张某丙6000元。

4.被告人付强于2014年2月,在办理**镇某己村李某戊家申报危房改造补贴过程中,以摩托车加油、照像等名义索要李某戊人民币1000元。 

5.被告人付强于2014年2月,在办理**镇周某乙家申报危房改造补贴过程中,为周某乙提供帮助,收受周某乙人民币3000元。2019年退还周某乙3000元。

6.被告人付强于2014年2月,在办理**镇周某丙家申报危房改造补贴过程中,为周某丙提供帮助,收受周某丙人民币3000元。2019年退还周某丙3000元。

7.被告人付强于2014年2月,在办理**镇某丁村姜某某家申报危房改造补贴过程中,为姜某某提供帮助,收受姜某某人民币4000元。 

8.被告人付强于2014年2月,在办理**镇某壬村孙某丙家申报危房改造补贴过程中,为孙某丙提供帮助,收受孙某丙人民币4000元。

9.被告人付强于2015年3月,在办理**镇某乙村孟某某家申报危房改造补贴过程中,为孟某某提供帮助,收受孟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5年退还孟某某3000元。 

10.被告人付强于2015年3月,在办理**镇陈某戊家申报危房改造补贴过程中,为陈某戊提供帮助,收受陈某戊人民币2000元。2015年退还陈某戊2000元。 

11.被告人付强于2018年间,在**镇某壬村宋某某家建房过程中,为宋某某提供帮助,两次收受宋某某共计人民币3000元。2019年退还宋某某3000元。 

12.被告人付强于2019年3月,在时某乙亲戚家建房过程中,为时某乙亲戚提供帮助,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时某乙人民币2000元。2019年退还时某乙2000元。

2019年10月18日,付强主动退赃19000元;2019年11月22日,监察机关冻结付强账户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镇**管理服务所的人员分工、付强的组织关系证明及个人简历、东海县**镇干部批复、会议记录,危房改造补贴申报材料、相关文件、取款凭条,记账凭证、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甲、李某甲、许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曹某某、周某甲、陈某丁、宋某某、时某乙等55人证言;

3.被告人付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并与他人以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付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并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并有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付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付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培光

2020年3月4

附:

1.被告人付强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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