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820号
被告人付强,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安徽省淮北市,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村**栋**号,现住淮北市杜集区**村**栋**号。被告人付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7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付强多次以客户办理贷款需要资金过桥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9万元,骗取的钱款被付强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个人挥霍。
2、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付强多次以客户办理贷款需要资金过桥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4.2万元,骗取的钱款被付强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个人挥霍。
3、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付强以客户办理贷款需要资金过桥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7万元,骗取的款项被付强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个人挥霍。
4、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付强以客户办理贷款需要资金过桥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万元,骗取的款项被付强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付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强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蓓蓓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付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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