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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强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08号 

  被告人付强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住**区**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2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7日20时许, 被告人付强来到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购物中心**KTV后门门口附近寻找作案目标,见被害人方某某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现价值1349.10元),停放在路边,趁无人看管,即走至该电动自行车旁边,将其直接骑走,随后逃离现场。

2.2020年5月22日19时许, 被告人付强来到广东省**镇**楼下附近寻找作案目标,见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黑色绿之源牌电动自行车(现价值1827.00元),停放在路边,趁无人看管,即走至该电动自行车旁边,将其直接骑走,随后逃离现场。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5月25日1时许在**镇**村**路附近一出租屋将付强抓获。破案后,涉案电动车均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9月23

附:

    1.被告人付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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