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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高亚娟等4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虚假诉讼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捕前住址**镇**西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月30日,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28日,因毁损已查封的财产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并罚款20000。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逮捕。

高亚娟,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捕前住址**镇**西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逮捕。

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镇**东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高亚娟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王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某某、高亚娟因拖欠李某甲、王某乙借款78万元未偿还,经李某甲申请,2017年7月4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查封了高亚娟名下的**小区**号楼**单元**室楼房。2017年9月16日被告人付某某、高亚娟通过巴林左旗**镇**房地产中介公司将该处楼房以63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与高亚娟二人在**房地产中介公司内签订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当日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告人高亚娟支付了20000元定金。经双方协商,由被告人王某甲向**售楼处支付428000元房款后,再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售楼处,刷银行卡支付了428000元房款,售楼处出具了交款人为高亚娟的收据一枚。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4月搬入该楼房居住。

被告人王某甲向付某某、高亚娟支付448000元购房款后,发现**小区**号楼**单元**室已经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查封。为了得到该处房产,2018年4月份,经被告人王某甲、付某某、高亚娟沟通之后,被告人高亚娟、王某甲二人在**房地产中介公司又重新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将购房日期提前到2017年6月16日。2018年5月10日王某甲依据虚假的二手房房买卖定金合同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又将李某甲、王某乙、付某某、高亚娟起诉至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不得执行**小区**号楼**单元**室楼房并确认房产所有权归于王某甲,2018年6月27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王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驳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民事起诉书、民事裁定书、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借据、民事判决书、宣判笔录、送达回证、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林某某、乔某某、王某丙、李某丙、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高亚娟、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十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高亚娟明知自己的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仍擅自将被查封的房屋转卖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付某某、高亚娟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且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伟

助理检察员:李文东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高亚娟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伍册、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卷宗叁册、民事再审卷宗壹册、执行卷宗壹册,光盘拾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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